被异议人申请的“七彩玉龙山”商标,与我方客户在酒类商品上已注册的“玉龙雪山”系列商标高度近似,若获准注册,极易导致市场混淆,稀释我方商标的显著性。为此,我方代理异议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异议申请。
本案的挑战在于,被异议商标“七彩玉龙山”与引证商标“玉龙雪山”在文字上并非完全相同,需要有力论证二者在整体外观、呼叫和含义上构成近似,且共存于市场必然导致消费者混淆。
面对挑战,我们制定了“聚焦核心,精准打击”的代理策略:
主攻“商标近似”: 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上,这是本案最直接、最有力的突破口。我们详细比对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方式和整体视觉效果,并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上的高度重合性,构建了完整的论证链条,力证二者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多理由并行,形成合力: 同时,我们也提出了抢注、损害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多项异议理由。虽然这些理由最终未被采纳,但多角度的攻击策略向审查员展示了被异议人注册行为的全貌,侧面印证了其注册行为的不正当性,强化了我方主张的合理性。
四、案件结果
国 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我方关于商标近似的核心主张。
决定要点:审查机关认为,被异议商标“七彩玉龙山”与异议人引证的“玉龙雪山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最终决定:“七彩玉龙山”商标不予注册。
五、案例启示
本案的成功,为品牌保护提供了重要启示:
核心权利是基石: 拥有在先注册的、权利稳定的核心商标,是发起异议、无效等维权行动的根本前提。
策略聚焦是关键: 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并非理由越多越好。准确识别最核心、证据最充分的法律条款进行重点突破,往往能事半功倍。
专业判断定成败: 对商标“近似性”和商品“类似性”的判断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精准的比对和专业的法律论证,是赢得案件的决定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