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类别:第43类
申请号:第82341362号
指定使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外卖餐馆,茶馆,通
过互联网提供餐馆服务信息,酒吧服务,餐馆;
一基本案情
1.异议人是“羊公馆”商标的权利人,是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王源兵羊公馆”完整的包含了异议人在先已注册的显著性
较强的引证商标“羊公馆”,二者均为纯文字商标,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含义
和呼叫无明显区别,且文字整体外观亦相近,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二者之间
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使用易造成市场上
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3.引证商标在餐饮服务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在后在同一种或类
似服务上,摹仿引证商标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商
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4.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搭‘便风车’之嫌疑,该商
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是为增加交易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商标抢
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同时,被异议人
抢注被异议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害于“公序良俗”,违反《商标
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5.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攀附故意,有悖于良
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恳请贵局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的意见》指导精神,遏制被异议人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
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二审理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如下焦点问题:
一、被异议商标是否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王源兵羊公馆WANGYUANBINGYANGGONGGUAN及图”指定使用于 第43类“备办宴席;餐馆;酒吧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 4481534号“羊公馆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备办宴席;咖啡 馆;自助餐厅”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羊公馆”,含义上 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 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 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也不
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案中,
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羊公馆及图”商
标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异议人另主张《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
但未提出具体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341362号
“王源兵羊公馆WANGYUANBINGYANGGONGG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