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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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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303579号图形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8-08 09:37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新乡县金桥石油有限公司于2025年0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图形”商标在第37类服务注册申请,2025年04月23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2887754号。(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二、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引证广东铁航建设有限公司在先已注册第37类服务上的第12887754号引证商标在核定“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咨询;工程进度查核;建筑;拆除建筑物;管道铺设和维护;港口建造;室内装潢;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项上长期闲置未使用,该引证商标“铁航TIE HANG及图”的闲置未使用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04月30日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针对第12887754号“铁航TIE HANG及图”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申请人认为,引证商标“铁航TIE HANG及图”因长期的闲置未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该引证商标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评审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二、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图形商标,与引证第12887754号“铁航TIE HANG及图”引证商标(下简称“引证商标”)之间整体尚可区分,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通过对比可看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有明显区别,logo的创意形象、要素和内容均不同,代表的内涵和整体外观区分明显,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之间未构成近似商标。

三、驳回复审决定

四、总结

商标申请被驳回,不要轻易放弃,要找到可行性解决方案,积极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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