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第23类
案件结果: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二、案件背景与核心挑战
申请人在第2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其图形商标,但在初步审查阶段,该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驳回的主要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关山草原 关山 GUANSHAN GRASSLANDS G及图”
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存在权利冲突,因此不予核准注册。
三、关键转机: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
面对驳回决定,申请人并未放弃,而是依法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对申请人极为有利的关键转机: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作为权利障碍的引证商标,因其注册人未能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
这一事实意味着,引证商标的专用权已经终止,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四、案件结果与法律意义
基于上述关键事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最终决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本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在商标注册申请遇到在先权利障碍时,“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俗称“撤三”)是一项非常有效的应对策略。当申请的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被驳回时,若该在先商标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并未真实使用,申请人可以通过启动“撤三”程序,清除注册障碍,从而为自身商标的成功注册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