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闺蜜家老友记鲜肉月饼
类 别: 第30类
申请号: 第46149078号
二、基本案情
1.案件基础事实梳理
申请人(在先权利人)苏州闺蜜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争议商标注册人)沈金花
争议商标:第 46149078 号 “闺蜜家老友记鲜肉月饼”,
核定内容:第 30 类月饼,
引证商标:第 14742556 号 “闺蜜家私人 Guimijia Cake 及图”,
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核定第 30 类蛋糕、甜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合法有效
程序:商评委作出商评字 [2026] 第 0000107882 号裁定,认定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最终支持无效主张。
三、案例分析
商评委两项核心认定逻辑拆解
(1)标识层面: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核心文字为“闺蜜家”,与引证商标核心识别文字完全一致,文字构成、读音呼叫高度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将两商标认定为系列母子品牌、关联企业商标,满足“商标近似” 法定判断标准中华商标协...。被申请人添加“老友记鲜肉月饼” 描述性文字,仅限定商品品类,不能改变 “闺蜜家” 作为首要识别部分的近似属性,不产生区分效果。
(2)商品层面:月饼与蛋糕属于类似商品
类似商品判断标准: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行业属性是否高度重合
·原料:均为面粉、糖、奶油、馅料等烘焙食材;
·工艺:均属烘焙糕点加工;
·渠道:线下烘焙门店、商超零食区、线上美食店铺完全重合;
·消费对象:普通甜品、点心消费人群无区分。二者同属第 30 类烘焙糕点大类,属于法定类似商品。
·四、总结
本案中近似商标 + 类似商品双重要件同时满足,两商标共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误认为二者存在品牌授权、母子公司关联关系。据此,商评委依据第三十条认定争议商标应当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