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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624805号“龘龘王爷府”商标异议成功案例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7-30 09:55

被异议商标:

注册号:第82624805号

 

引证商标:

注册号:第9450082号

 

异议请求

异议人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1类上在先已注了第9450082号“王爷府”商标,是在先权利人。

被异议人在后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龘龘王爷府”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王爷府”,与异议人在先已注册引证商标“王爷府”文字构成相近,且属包含近似情形,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商品之间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二者共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造成公众的关联性联想,会损害异议人企业对“王爷府”的在先商标权益。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不予核准第82624805号“龘龘王爷府”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1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核心理由概述如下

1.异议人在先在第31类“谷(谷类),鲜水果”等商品上已注册第9450082号“王爷府”商标,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龘龘王爷府”与引证商标“王爷府”文字构成相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者的整体含义、呼叫亦相近,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产生关联性联想,从而对商品的提供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3.被异议人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摹仿异议人在先已注册的引证商标,故意搭引证商标的“便风车”,构成不正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4.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龘龘王爷府”的行为,是对异议人商标品牌的恶意攀附,该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5.恳请贵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精神,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异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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