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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924594号“札木合”、第20402255号“札木哈”商标异议成功案例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7-30 09:45

异议人赤峰市永元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主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并在先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注册了第69924594号“札木合”商标、第20402255号“札木哈”商标,是本案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在后申请注册在29类包括“2901加工过的牛肉,牛肉,猪肉食品,羊肉;2904水果干,混合水果干;2907奶油(奶制品);2911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核桃,加工过的瓜子”商品上第84236273扎木台”商标与异议人已注册第69924594号“札木合”引证商标、第20402255号“札木哈”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者类似,二者之间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以及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委托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提出异议,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扎木台”指定使用的商品在第29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核心异议理由概述如下

1.异议人赤峰市永元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主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并在先在29类肉等商品上注册了第69924594号“札木合”商标、第20402255号“札木哈”商标,是本案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扎木台”与第69924594号“札木合”引证商标、第20402255号“札木哈”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商品为同一种或者类似,二者共存市场上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扎木台”的注册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3.被异议人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摹仿异议人的“札木合”商标抢注被异议商标“扎木台”,侵犯了异议人的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4.被异议人抢注与札木合”商标近似的被异议商标“扎木台”具有主观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因对异议人经营“札木合”等品牌的信赖而造成公众对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三.异议决定

  

 

 

四:总结

如果发现有近似的名字通过审查,正在公告期的,我们要拿起异议的武器,维护我们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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