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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马值买”商标异议案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7-15 17:37



一、 案件背景

  被异议商标:  “斑马值买”

指定商品类别: 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果汁等)

二、 案情难点与争议焦点

被异议商标“斑马值买”指定使用在第32类饮料商品上。虽然异议人在先拥有多个包含“斑马”字样的商标,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初审中认为: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部分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这意味着,如果仅凭常规理由,很难直接推翻审查员的初步审定意见,必须找到强有力的突破口。

三、 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了双方商标的显著性与呼叫习惯,制定了精准的异议策略:

锁定核心识别部分: 强调“斑马”二字是双方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被异议商标“斑马值买”完整包含了异议人的高知名度字号及商标“斑马”,且“值买”二字显著性较弱,无法起到区分作用。

构建近似证据链: 重点引用了异议人在先注册的“斑马精酿”、“脸红斑马”等商标。这些商标同样位于第32类(啤酒、精酿啤酒等),与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啤酒、无酒精饮料”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高度重合。

论证混淆可能性: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有力论证了若两商标共存,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如系列品牌),从而产生混淆误认。

四、 案件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我方观点。局方认为:双方商标均包含“斑马”文字;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共存易导致公众误认。

最终,国知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82506723号“斑马值买”商标不予注册。

五、 案例点评

本案的成功在于准确抓住了商标近似的本质——即“首字相同、核心含义重叠”。在面对跨类别或细分商品类似的复杂情况时,通过详实的比对分析,成功说服审查员认定混淆风险,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品牌护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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