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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349300号“DC图案”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7-15 17:24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山西天普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DC图形”商标指定商品在第03类注册申请,2024年12月申请人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规定,委托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二、事实与理由

一、经申请人的市场上走访调查了解到,贵局引证深圳市大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先已注册第14365506号引证商标在核定的“化妆品;洗面奶;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香精油;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长期闲置未使用,引证商标“图形”的闲置未使用情形,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2024年12月27日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针对第14365506号引证商标“大潮汕DA CHAO SHAN及图”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申请人认为,引证商标“大潮汕DACHAOSHAN及图”因长期的闲置未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评审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挡风玻璃清洗剂;汽车用清洁制剂;汽车用清洁剂;泡沫清洁制剂;抛光制剂;汽车、自行车上光蜡;汽车上光剂;汽车上光蜡;皮革上光剂;皮革护理剂”全部商品在第03类上注册。

二、申请商标“图形”是申请人自主独创“德驰”商标品牌的logo形象,在使用中结合“德驰”一起使用,代表“德驰”品牌,用作商标使用具备显著性。与第14365506号“大潮汕DACHAOSHAN及图”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整体尚可区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图形”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一)申请商标创意理念说明;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山西天普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品牌使用需求,自主打造的独创图形商标,是在已注册使用的“德驰”文字商标的基础上,以德驰的拼音DE CHI的首字母DC组合在一起,演绎的图形logo。

在使用中结合“德驰”一起使用,代表“德驰”品牌,该图形独特的表现特征,采用椭圆形为背景,字母DC相交形如横向的数字8,外观效果独特,代表申请人的德驰品牌。

 

(二)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的第14365506号“大潮汕DA CHAO SHAN及图”商标之间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分析后,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图形(D、C)”与引证商标1“大潮汕DACHAOSHAN及图”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以纯图形为识别要素的商标,与以文字内容为核心识别要素的商标,在使用中区分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具体对比分析如下:

1是,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大潮汕DACHAOSHAN及图”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商标自身,纯图形标识;而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要素是文字“大潮汕DACHAOSHAN”。

本案中,纯图形的申请商标(DC演绎的图形)与引证的“大潮汕DACHAOSHAN及图”之间本就不同,申请商标识别是通过图形观察来识别记忆的纯图形标识,而引证商标“大潮汕”是根据商标文字识别记忆的,引证商标的文字识别内容有可以理解的含义、呼叫,与通过图形识别的申请商标可区分。且图形的形象、表现手法等与申请商标的椭圆logo在外观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极为明显,并不近似。

申请人认为,以相关公众的常识认知为判断标准,对于文字的识别和呼叫,完全可以在一般注意力的基础下,将申请商标的纯图形标识与以文字为核心识别要素的引证商标进行比对,二者的整体外观形象,字母表现风格完全不同,尚可区别开来,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2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心识别要素的含义不同,施以一般注意力,完全可以根据含义的不同区分两商标。

商标文字含义是标识自身给消费者的品牌概念和理解,而图形标识的识别则是通过对图形的观察理解识别,如果商标含义不同,或者说是主要识别要素不同,则整体区别是十分直观的,一般公众施以常识认知,并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可以区别,故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商标是纯图形商标,是独创的纯图形标识,图形独特的形象设计,展现的要素包括了D/C的字母艺术创意组合的效果图,代表的是“德驰”。图形外观则是椭圆形,形如鸡卵,内部的DC以相交组合的形式组合排列,为了区分D与C两个字母,该标识在使用时会结合企业文字商标“德驰”一起使用,具备显著性。

与申请商标不同,引证商标的文字内容“大潮汕”识别核心明确,给人的品牌印象是“大潮汕”,该引证商标的整体表达含义与纯图形代表的“德驰”之间在识别中区分明显,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3是,引证商标因有识别文字,有确切呼叫。而申请商标是纯图形商标,无识别呼叫内容,二者的整体区分明显,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是纯图形商标,其识别过程不涉及呼叫方式,而仅仅是通过对图形的观察、联想来识别或记忆。

与纯图形的申请商标识别方式不同,引证商标是图形与文字的组合商标,商标识别会优先以其中的文字内容“大潮汕”呼叫为第一识别要素,对文字进行识别,引证商标“大潮汕”有明确的识读内容,与以图形观察识别的申请商标不同。识别中,引证商标的识别要素即“大潮汕”有确切的呼叫,与通过图形观察识别的申请商标之间差异巨大,公众在识别时,对于图文组合商标而言,第一反应就是商标中的识别内容呼叫是什么。对于纯图形商标,公众识别是对图形进行观察,并展开联想,申请人认为引证商标有明确的呼叫内容“大潮汕”,与纯图形的申请商标之间,因引证商标中有明确的呼叫文字而整体区别明显,不存在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形,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4是,纯图形的申请商标与四个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效果差异巨大,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文组合商标相比,申请商标构成要素单一,结构也不同,整体外观差异明显。

从图形构图外观、构图上对比,申请商标图形具备识别度。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外观、构图和着色差异巨大,并不近似。

从图形的外观上对比,申请商标的图形外观是椭圆形,在一个椭圆形的背板上绘有字母DC的艺术化组合。引证商标“大潮汕”的图形是条纹图表现的,有明显的条纹风格,雨申请商标的图形在外观上差异。

相比而言,引证商标作为图文组合商标,其顶部是常规的图形是条纹风格的图形,再加上底部文字、拼音。与申请商标差异明显,并不近似;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大潮汕DA CHAO SHAN及图”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含义、呼叫差异巨大,且整体外观具有明显区别,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三、复审裁定

  

四、总结

   注册商标的过程中,遇到障碍商标时,依据相关的法定程序是有成熟的方案可以争取想注册的商标的,当然这其中一定需要专业代理团队的参与,因此专业的事还需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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