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周高廉
注册号: 第76352163号
类别: 第33类
指定使用:3301 亚力酒;威士忌;开胃酒;果酒(含酒精);清酒(日本米酒);白兰地;白酒;葡萄酒;蒸馏饮料;薄荷酒;
被异议人姓名:熊才英
地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中华村岩扁组223号
评审请求
经查,被异议人熊才英除抢注被异议商标“周高廉”外,还申请注册“贵将军”“醉无量”“悍”“第一选择”“怀酒牛”“无忧基”“茅香五味”“茅优”“天女散花”“茅青漾”“恭候以”等商标,一个自然人大量申请注册上述商标,且明显存在攀附“茅台”等商标情形,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囤积、抢注商标的故意,构成以“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
且“周高廉”先生是茅台酒厂第二任厂长,为茅台酒厂的发展和辉煌作出过突出贡献,现被异议人将“周高廉”抢注为商标使用,侵犯了周高廉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其将茅台酒厂的第二任厂长名字“周高廉”抢注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
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周德伟是周高廉先生的儿子,在其父亲周高廉先生姓名被他人恶意抢注为商标时,依法针对抢注商标的行为提出无效宣告,应当给予支持。
2.被异议人抢注“周高廉”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周高廉先生在先姓名权,且周高廉先生作为茅台酒厂的第二任厂长,对茅台酒厂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被异议人将“周高廉”抢注为商标,损害了周高廉先生的名誉权,该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3.周高廉先生为茅台酒厂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是茅台酒厂领军功臣,突出贡献奖获得者,被异议人将其姓名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4.被异议人将茅台酒厂的第二任厂长周高廉先生名字抢注为商标的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其打着先进人物名义的幌子,有恶意利用先进人物姓名欺骗消费者,尤其是使用在酒上,是为增加交易机会等目的,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5.被异议人除抢注被异议商标“周高廉”外,还申请注册“贵将军”“醉无量”“悍”“第一选择”“怀酒牛”“无忧基”“茅香五味”“茅优”“天女散花”“茅青漾”“恭候以”等商标,一个自然人大量申请注册上述商标,且明显存在攀附“茅台”等商标情形,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囤积、抢注商标的故意,构成了“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裁定结果: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周高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亚力酒;蒸馏饮料;白兰地”等。经查,周高廉曾担任茅台酒厂党委书记、厂长,对茅台酒厂的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被异议商标由他人姓名构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周高廉”姓名权、名誉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52163号“周高廉”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