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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103893号汉芳集驳回复审案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7-11 11:12

一、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汉芳集

   别: 第29类

号: 84103893号

二、基本案情

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41296号、第 26310390号商标均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据此,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 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案例分析

基于以上案例对于商标撤三结合复审程序有如下分析:

商标因相对理由(在先近似商标)被驳回时,驳回的唯一阻碍是他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 若通过撤三将引证商标撤销、权利灭失,则近似冲突基础消失,驳回复审大概率直接核准; 若引证商标撤三失败、仍有效,则复审仍会维持驳回,撤三完全无效。

撤三有效的三大判定标准包括:

主体条件:引证商标注册满 3 年、权利人无有效商业使用、无正当闲置理由;

程序条件:复审与撤三同步启动、主动申请中止、撤三走完所有救济并公告生效;

障碍条件:引证是唯一驳回理由,无其他近似商标、无绝对驳回理由(缺显著、不良影响等)。

针对复审中撤三程序,应结合以上具体情况,进行专业分析后实施,保证商标可有效争取复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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