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类 别: 第28类
申 请 号: 第85303652号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游戏机、玩具、桌游器具、力量训练器械、塑胶跑道、护胫(体育用品)”商品,声明保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门球器材、箭弓、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7商品在第28类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857039号、第30705136号、第707439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127592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门球器材、箭弓、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已对申请商标使用在“游泳池(娱乐用品)、箭弓”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故上述商品不属于本案复审审理范围。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注销,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游戏机、玩具、桌游器具、力量训练器械、塑胶跑道、护胫(体育用品)”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门球器材、体育活动器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门球器材、体育活动器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经过分析对比,申请人核心使用商品注册障碍已经不存续,根据可放弃部分产品减少注册障碍冲突的方式,同时等待了因未及时续展商标的失效公告,从而争取了商标复审成功。
根据实际案情,重点产品争取,可以保证有效产品获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