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我司在商标监测中发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外星斑马”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多个含“斑马”字样的商标构成近似,且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高度重合。为保护自身品牌权益,防止市场混淆,异议人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异议申请。
面临挑战
被异议商标“外星斑马”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杏仁糖浆”等商品,与异议人引证“斑马精酿”、第53147925号“脸红斑马”、“斑马精酿ZEBRA CRAFT”等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啤酒;姜汁啤酒”“精酿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尽管部分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但“外星斑马”与“斑马精酿”“脸红斑马”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高度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主体或存在关联关系,从而产生混淆。
解决方案
异议人委托我司作为代理人,系统梳理了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使用情况与市场知名度,并重点论证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核心识别部分“斑马”上的高度重合性。同时,异议人强调其“斑马”系列商标已在精酿啤酒领域形成稳定市场认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直接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与商标权。尽管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但审查机关仍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公正裁决。
最终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定:被异议商标“外星斑马”与异议人引证的“斑马精酿”“脸红斑马”“斑马精酿ZEBRA CRAFT”等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且指定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致公众混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第83324193号“外星斑马”商标不予注册。
该决定有效阻止了近似商标的注册,巩固了异议人在精酿啤酒领域的品牌壁垒,为其后续市场拓展与品牌授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