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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火巷子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7-04 11:37

申请商标:

类   别:第09类

申请号:第81148939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81148939BFBH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陕西沙河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烟火巷子”商标指定商品在第09类注册申请,2024年12月16日,申请人收到贵局下发发文编号为TMZC81148939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9类:“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记事器”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9类:“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资信筛选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网络通信设备,已编码的身份识别卡,载有电子记录或编码信息的标签,用于支付服务的电子和磁性身份识别卡”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41986664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规定,委托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烟火巷子”指定“0901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已编码的身份识别卡,用于支付服务的电子和磁性身份识别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资信筛选软件,载有电子记录或编码信息的标签;0902电子记事器;0907网络通信设备;0913芯片(集成电路)”全部商品在第09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引证仕艾食(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在先已注册第41986664号引证商标在核定的“半导体存储单元;编解码装置和仪器;数字模拟转换器;空白集成电路卡(空白智能卡);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个人数字助理(PDA);信号转发器;电信多路复用器;集成电路卡;电信发射器”商品上长期闲置未使用,该引证商标的闲置未使用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2025年01月08日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针对第41986664号引证商标“烟火巷”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申请人认为,引证商标“烟火巷”因长期的闲置未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评审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烟火巷子”指定使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已编码的身份识别卡,用于支付服务的电子和磁性身份识别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资信筛选软件,载有电子记录或编码信息的标签;电子记事器;网络通信设备;芯片(集成电路)”全部商品在第09类上注册。

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48939号“烟火巷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86664号“烟火巷”商标(以下称 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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