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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780754号“浦嘉南洋PUJIANANY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7-01 15:25

 争议商标:

类别:第3

申请号:第72780754号

指定使用:洁肤乳液;清洁制剂;抛光乳膏;研磨材料;香精油;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唇膏;牙膏;香;空气芳香剂

基本案情

一、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商标近似与商品关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 5265018 号 “浦嘉 NANPUJIAYANG 及图” 商标高度近似,被申请人恶意在关联商品上抢注。

2、恶意抢注与不正当竞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多次抢注 “浦嘉” 系列商标,长期串货销售申请人正品,主观恶意明显,扰乱市场秩序。

3、侵犯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申请人配偶薛洪云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实质性近似,未经许可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

4、违反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批量注册 20 余件近似商标,以不正当手段占用商标资源,损害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

二审理查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

1、争议商标图形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2、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批量抢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最终裁定第 72780754 号 “浦嘉南洋 PUJIANANYANG 及图” 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办案心得:

1、在先权利是维权核心:本案以在先著作权为关键突破口,完整的版权登记、创作与使用证据,直接认定侵权成立。

2、恶意证据必须扎实:批量抢注记录、串货公证书、市场监管处罚、律师函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非善意。

3、类似商品不必然阻却维权:即便商品类别不同,仍可通过著作权、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等条款成功无效。

4、商标保护应体系化:企业需提前做好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使用留存、监控维权,形成全方位品牌保护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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