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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998421号“兰池四牌楼”商标异议成功案例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6-29 09:48

争议商标:

类别:第43

申请号:第83998421号

指定使用:中餐厅;备办宴席;外卖餐厅服务;果汁吧;自助餐厅;自助餐厅服务;蛋糕裱花;通过互联网提供餐馆服务信息;餐馆;餐馆预订服务

一基本案情

1.异议人是第43类餐厅服务上已注册第19924832号“四牌楼馄饨”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是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兰池四牌楼”与异议人第19924832号“四牌楼馄饨”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都包含“四牌楼”内容,引证商标中“馄饨”是通用名称,核心是“四牌楼”,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核心词,二者的含义和呼叫、字形等方面均近似,二者指定服务项相同或类似,共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经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3.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且同行业,其明知异议人在先使用引证商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仍然在后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抢注被异议商标,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和正当,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4.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兰池四牌楼”具有‘搭便车’之嫌疑,该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是为增加交易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同时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5.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有悖于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恳请贵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精神,遏制被异议人的不正当抢注商标行为,制止打“擦边球”和搭“便风车”行为,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二审理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兰池四牌楼”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馆;蛋糕裱花;果汁吧;餐馆预订服务;自助餐厅服务;外卖餐厅服务;中

餐厅;通过互联网提供餐馆服务信息”。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24832号“四牌楼馄饨”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四牌楼”,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998421号“兰池四牌楼”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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