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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059432号“乐米家”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6-29 09:16

申请商标:

 

类别:第35

 

申请号:第81059432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81059432BHTZ01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理由如下: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25060775号、第21929639号、第77015421号、第13895522号、第51190649号、第29577563号、第29577562号、第47052578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3502 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品交易会;3506 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3509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声明保留申请商标指定的“3501 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橱窗布置,广告,样品散发;3503 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

二、贵局引证第 13895522 号 引证商标的注册人苏州冰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人已被吊销营业资质。综上,申请人认为,引证商标的注册人被吊销营业资质多年,名义下注册的引证商标长期闲置没有使用,2025 3 月期满后也无法续展,所以本案不适用一年隔离期情形,请贵局在驳回复审期间将客观事实予以充分考量,准予申请商标指定服务的注册申请。

 

三、经申请人市场走访和通过网络信息了解,贵局引证在先已注册第21929639 号 家米乐引证商标、第 25060775 号 乐米之家引证商标以及第 47052578 号 乐米派对引证商标在核定服务上长期闲置未使用的情况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人于 2025 01 21 日已经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针对引证的第 21929639 号引证商标“家米乐”、第 25060775 号“乐米之家”引证商标以及第 47052578 号引证商标“乐米派对”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申请人认为,上述第 21929639 号引证商标“家米乐”、第 25060775号“乐米之家”引证商标以及第 47052578 号引证商标“乐米派对”因长期闲置未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评审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复审请求,等待针对上述三个引证商标“家米乐”“乐米之家”“乐米派对”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

商评委裁定如下: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八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一至四、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至七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组织1/2商品交易会;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服务已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品交易会;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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