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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类“秦盐道”无效宣告成功案例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6-12 09:49

基本案情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9类服务项上在先持有已注册第9473225号“秦直道”、第17550855号“秦古道”以及第9431595号“秦大道”商标和第30130189号“秦驰道”商标,是在先权利人。

争议商标“秦盐道”与申请人引证商标1-4“秦直道”“秦古道”“秦大道”以及“秦驰道”的文字构成相近,都指向了同一个对象即“秦朝是修建的官方大道”,也即秦直道,争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1-4“秦直道”“秦古道”“秦大道”以及“秦驰道”的文字构成相近,含义、呼叫亦相近,构成类似服务项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系队引证商标的恶意攀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争议商标“秦盐道”予以无效宣告。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在先在第39类服务项上已注册第9473225号“秦直道”商标、第17550855号“秦古道”、第9431595号“秦大道”商标以及第30130189号“秦驰道”商标的注册人,是在先权利人。

2.争议商标“秦盐道”的文字构成与申请人引证商标1-4“秦直道”“秦古道”“秦大道”以及“秦驰道”的文字构成相近,都指向同一个对象即“秦朝是修建的官方大道”,即秦直道,争议商标“秦盐道”与系列引证商标1-4“秦直道”“秦古道”“秦大道”以及“秦驰道”的文字构成相近,含义、呼叫亦相近,构成类似服务项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秦盐道”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系列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项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3.争议商标“秦盐道”的注册使用侵害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侵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同一地域,具备明知申请人使用“秦直道”商标而故意抢注该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的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淡化引证商标的品牌显著性,造成品牌的泛化,损害申请人在先权益。

5.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完全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示网站了解到申请人已经在先注册了“秦直道”商标,而其在注册商标时,应主动避让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但其并未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显然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搭便车’之嫌疑,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6.恳请贵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从严掌握商标授权标准,制止打‘擦板球’行为和搭‘便风车’行为,充分考虑消费者和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益,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无效裁定

 

总结

    他人注册和我们相同近似的商标名字,我们要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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