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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类“渤海贝仓”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6-08 14:28

基本案情

申请人山东悦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渤海贝仓”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2025年05月06日收到编号TMZC83527057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4333615号、第14352210号。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难以信服,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特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

事实与理由

一、经申请人企业的市场走访、行业信息查询以及结合互联网搜索平台、主流的电子商务平台等查询、检索综合得出的结论,贵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滨州金生源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在“张贴广告;户外广告;无线电广告;无线电商业广告;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复印服务;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打字;文件复制”服务上第14333615号引证商标和引证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注册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第14352210号引证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并为进行市场上公开、真实的市场经营活动使用。两个引证商标长期闲置未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人已于202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针对第14333615号引证商标和第14352210号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商标局官网商标流程状态已显示两个引证商标正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申请人认为,两引证商标“渤海粮仓”因长期的闲置未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引证商标“渤海粮仓”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评审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渤海粮仓”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渤海贝仓”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全部服务在第35类上注册。

 

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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