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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类“顺承郡王府”异议成功案例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6-08 14:15

基本案情

异议人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先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并已注册了第8956347、66463039号“郡王府”商标,是在先权利人。

异议人认为,初审公告于2025年01月27日在第20类上的第81835642号“顺承郡王府”商标完整的包含了异议人在先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第8956347、66463039号“郡王府”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包含“郡王府”的被异议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攀附故意明显,该行为难谓正当和善意,有‘搭便车’之嫌疑,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提出异议申请,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第81835642号被异议商标“顺承郡王府”指定使用“家具,茶几;非金属桶;镜子(玻璃镜);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装饰珠帘;木头或塑料标志牌; 装饰用木条;枕头;窗帘环”商品在第20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是第20类第8956347、66463039号“郡王府”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顺承郡王府”完整的包含了异议人在先已注册的显著性较强的引证商标“郡王府”,二者均为纯文字商标,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含义和呼叫无明显区别,且文字整体外观亦相近,指定商品为类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市场上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3.被异议商标“顺承郡王府”与异议人在先已注册“郡王府”引证商标高度近似,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攀附和抢注,被异议人在后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完整包含系列引证商标的被异议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4.被异议人在后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搭引证商标‘便风车’之嫌疑,该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同时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不予注册。

5.被异议人抢注“顺承郡王府”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

6.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有悖于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恳请贵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精神,遏制被异议人的不正当抢注商标行为,制止打“擦边球”和搭“便风车”行为,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异议决定

 

 

总结

    他人注册和我们相同近似的商标名字,我们要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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