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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89308号“天宝楼”商标异议案评析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3-20 09:10

一、法条依据:以在先权利为核心的商标保护逻辑

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同时对异议人主张的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等条款进行了审查回应,体现了商标异议程序中对在先权利保护的核心逻辑。

 

核心适用条款:第三十条该条款是商标异议中最常用的实体依据,核心是 “近似商标 + 类似商品” 的判断标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 “天宝楼” 指定使用在第 29 类 “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 1247279 号 “天宝楼”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29 类 “香肠;鱼制食品;腌制蔬菜” 等商品。审查机关认定二者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同时,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整体外观相似,构成近似商标。这一判断直接导致被异议商标因与在先注册商标冲突而被不予注册,体现了《商标法》对在先合法权利的优先保护。

 

二、案例典型性:类似商品与近似商标判断的典型样本

本案的典型性体现在其对 “类似商品” 和 “近似商标” 判断标准的清晰适用,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类似商品判断的精细化传统上,类似商品的判断多依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本案中审查机关突破了单纯的分类表划分,从 “生产原料、加工工艺” 等实际生产维度进行考量。“香肠肠衣” 与 “香肠” 虽在区分表中属于同一类似群组,但审查机关进一步从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出发,认定二者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存在紧密关联,属于类似商品。这种判断方式更贴近市场实际,避免了机械适用分类表可能导致的权利冲突。

 

近似商标判断的客观化本案中,双方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属于典型的文字商标近似。审查机关从 “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 三个维度进行判断,明确了近似商标判断的客观标准。这种标准不仅适用于文字商标,也为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的近似判断提供了参考,即商标近似的判断应从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出发,综合考虑商标的整体和显著部分。

 

三、参考价值:对商标注册与异议实践的启示

本案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先权利人以及商标代理机构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启示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应进行全面的在先权利检索,不仅要检索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还要关注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应避免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否则即使获得初步审定,也可能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

 

对在先权利人的启示在先权利人应及时监测商标公告,对初步审定的近似商标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异议程序中,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尤其是证明与被异议人存在特定关系、被异议人明知在先使用等事实的证据,以提高异议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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