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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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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加加”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3-20 08:58

申请商标:

   别:41类

号:第81735603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81735603BHTZ01

指定服务4101学校(教育),幼儿园,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教育,语言培训,辅导(培训);

4102安排和组织培训班;

4104书籍出版;

4105书法服务,游乐园服务;  

申请人名称:王然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然2024年11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贵局”提交爱加加”商标指定服务在41类注册申请,2025年01月17日,申请人收到贵局下发商标发文编号为TMZC81735603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6291966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引证在先已注册第16291966号                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成都爱加家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注销时间是在2021年8月6日。

二、申请人认为,16291966号引证商标因长期的闲置未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评审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爱加加”指定“学校(教育),幼儿园,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教育,语言培训,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书法服务,游乐园服务”服务项在第41类上注册。

驳回复审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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