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类别:第5类
申请号:第81898346号
指定使用:中药成药(一);人用药(一);原料药(一);水剂(一);片剂(一);生化药品(一);胶丸(一);膏剂(一);酊剂(一);针剂(一)
一基本案情
1.“舒极”系列品牌是异议人已注册使用在乳膏、凝胶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用于皮肤抑菌、妇科抑菌凝胶等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品牌。异议人是“舒极”系列商标品牌的注册人和权利人,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欣舒极”的识别文字内容完整包含异议人已注册的第5265019、64900300号“舒极”商标,二者含义、呼叫以及主要识别等方面类似。“舒极”品牌是异议人独创用于膏剂类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知名品牌,被异议人作为同行业在后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明显是在摹仿异议人的“舒极”系列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3.被异议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具有攀附引证商标的主观恶意,带有明显的欺骗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同时,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是基于主观攀附故意,商标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有害于公序良俗原则,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4.恳请贵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依法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二审理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欣舒极”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针剂;片剂;原料药;中药成药;酊剂;水剂;膏剂;胶丸;生化药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900300号“舒极”、第5265019号“舒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成药;生化药品;卫生消毒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构成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舒极”,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898346号“欣舒极”商标不予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