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浦嘉舒极
类别:第3类
申请号:第62801857号
指定使用:0301 洗面奶;0302 清洁制剂;0303 水果擦亮剂;0304 研磨膏;0305 化妆品用香料0306 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护肤用化妆剂;0307 牙膏;0308 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0309 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0310 空气芳香剂;
一、 申请人的无效宣告主要理由: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265018号“浦嘉;NANPUJIAYANG及图”商标、第5265019号“舒极”商标、第60876680号“浦嘉舒极”商标、第56269643号“浦嘉舒极之星”商标、第59088538号“浦嘉舒极宝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及其出资担任监事的梅州市芈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及三明市浦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三明森汇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特定关系,被申请人先后抢注了“浦嘉”、“浦嘉南洋PUJIANANYANG及图”、“浦嘉舒极之星”、“浦嘉舒极宝宝”以及“浦嘉舒极”等商标在功能、用途类似的相关商品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恶意抢注申请人“浦嘉”品牌的主观恶 意,被申请人任职监事的公司一直在通过串货行为销售浦嘉南洋公司生产的 “浦嘉”牌舒极膏,申请人采取了多种维权途径维权,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 恶意抢注行为,且侵犯了被许可人的在先商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四、争 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混淆误认,并有害于公序良俗原则。综上,申 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
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商评委阶段经审理查明:
商评委阶段由于证据不足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三、行政阶段
原告向被告提交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 可备案通知书、商标使用授权书;2.商标交易记录;3.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及产品出库单等;3.《律师函》;4.《公证书》; 5.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及调查处理结果等;6.梅州市华 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雪域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 息、浦嘉舒极企业店铺截图及店铺认证信息、第64785478号商 标信息;7.第三人投诉原告的电商平台记录及原告入驻电商平 台在先的证据截图;8.版权登记证书;9.结婚照照片;10.完税证明等。 诉讼阶段,原告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第三人商标申 请列表及商标档案;2.原告在先注册“浦嘉”“舒极”等商标 答案信息;3.原告产品销售截图;4.第三人注册的“卢药师”“TJHYML”“霸王通关”商标品牌商品销售数据;5.“卢药师” “TJHYML”商品外观专利信息;6.第三人名下商标被宣告无效、 不予注册的行政裁决。 另查,在第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24件为“浦嘉南洋” “浦嘉”“浦嘉舒极”“浦嘉南洋”等商标,另还申请注册了 “卢药师”“TJHYML”“霸王通关”等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 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 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 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 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上述规定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 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使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行为。 本案中,第三人在明知原告“浦嘉舒极膏”的情况下,仍申请 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24件“浦嘉南洋”“浦嘉”“浦嘉舒极” “浦嘉南洋”等与第三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同时还申请注册了 “卢药师”“TJHYML”“霸王通关”等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 主观上难谓善意,客观上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构成商标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 予以支持。被诉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结果错误,应予撤销。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 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354222号关于第62801857号“浦嘉舒极pujiashuj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林宗安针对第62801857号“浦嘉舒极pujiashuji”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四、裁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浦嘉舒极膏”的情况下,仍申请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多件“浦嘉南洋”“浦嘉”、“浦嘉舒极”、“浦嘉南洋”等与被申请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同时还申请注册了“卢药师”、“TJHYML”、“霸王通关”等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主观上难谓善意,客
观上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