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宁夏夏华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夏华牧场”商标在第43类注册。2023年11月13日收到发TMZC73472437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复审。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二、事实与理由
贵局引证石家庄百鲜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第70041046号“华夏1913”引证商标是与他人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同日申请商标,贵局已经于2023年10月11日协商发文,并未取得专用权。该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权利障碍,应当予以排除,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在第43类上注册。
三、复审裁定

四、总结
商标驳回并不是终点,可以根据具体驳回理由做复审或者配合走其他程序继续争取想要注册的商标,这当然需要专业的代理人给出专业并可行性高的解决方案,所以专业的事一定是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