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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洁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3-04 09:17


案件背景:

申请人委托我司就其申请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的“茶洁丽及图”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一事,依法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争议焦点: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图形商标是否构成冲突;申请商标与“真福美及图”CLATHAS及图”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本案中主要是引证图形商标近似。

 

复审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

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不再构成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意义:

本案通过专业分析商标权利状态与近似判断,成功排除无效引证商标影响,清晰阐述商标之间的区别,最终助力申请人商标获准初步审定,体现了驳回复审程序在商标确权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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