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申请人委托我司就其申请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的“茶洁丽及图”
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一事,依法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争议焦点: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图形
商标是否构成冲突;申请商标与“真福美及图”
、“CLATHAS及图”
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本案中主要是引证图形商标近似。
复审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
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不再构成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意义:
本案通过专业分析商标权利状态与近似判断,成功排除无效引证商标影响,清晰阐述商标之间的区别,最终助力申请人商标获准初步审定,体现了驳回复审程序在商标确权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