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类 别: 第25类
申 请 号: 第80442813号
二、基本案情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1306号、第962333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 公告均刊登在第196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 的第11542997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案例分析
通过本案对于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有以下注意事项建议:
一、申请人端核心注意事项
精准锁定目标商标
检索并确认图形商标的注册年限(满 3 年方可提撤三)、核定商品 / 服务项目、注册人状态(避免错填类别或主体信息)
核查图形商标是否存在许可备案、续展、异议 / 无效中等状态,此类情形可能影响撤三进度或结果
非恶意申请:不得针对他人真实商业使用的图形商标发起撤三,避免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二、被申请人端(核心:证据合规与闭环)
图形商标撤三的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证据需同时满足标识一致、时间合规、范围匹配、主体合法、商业使用五大要件,缺一不可。
1.标识一致性:图形比对的 “生死线”
必须与注册证图样完全一致(颜色、线条、构图、比例等),细微改动不改变显著特征的可接受,实质性改变(如加元素、改结构)不视为有效使用。
2.组合图形商标不得拆分使用(如仅用部分图形),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使用原商标。
3.证据中需清晰显示图形标识:商品包装、合同附件、宣传材料等需附完整图样,避免模糊或裁剪。
4.证据链构建:形成 “商业闭环”
| 证据类型 | 有效要求 | 无效情形 |
| 交易类 | 合同(附图形图样附件)+ 对应发票 + 物流 / 签收单,时间在三年期内,商品名称与核定类别一致 | 仅合同无发票、发票无对应商品、关联交易无第三方佐证 |
| 实物 / 包装类 | 带图形商标的商品实物、包装、标签,标注生产日期 / 批号,体现公开销售属性 | 内部样品、未销售赠品、仅设计稿无实物 |
| 宣传类 | 带图形的广告合同 + 发票 + 宣传册 / 海报 / 电商页面截图(经公证 / 存证),显示发布时间 | 未投放的设计稿、无发票的宣传材料、无时间标识的截图 |
| 许可类 | 许可合同 + 被许可人使用证据(同上),需备案或有实际使用记录 | 仅许可合同无使用证据 |
图形商标撤三的有效性取决于 “程序精准 + 证据闭环”,申请人需锁定合规目标、规范启动程序;被申请人需紧扣 “图形一致性” 与 “商业使用闭环” 构建证据链,同时把控时限与救济节点。建议日常做好商标使用管理,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失误导致权利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