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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341148号百嘉百健康驳回复审案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2-05 09:53

一、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别: 第9类

号: 78341148号

二、基本案情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470300号“百加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予以撤 销。 2、申请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案例分析

 

   如上图所示,当申请商标因与在先引证商标近似被驳回时,若引证商标满足 “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法》第 49 条),可通过撤三程序撤销该引证商标,使其不再构成注册障碍;驳回复审合议组会依据撤三结果更新权利状态,进而支持申请商标初步审定。本质是通过程序组合,将 “权利障碍消除” 转化为 “复审获准” 的实体依据。

商标撤三对于驳回复审的有效性判定的 3 个关键维度

判定维度

有效情形

无效 / 低效情形

引证商标状态

注册满 3 年、无使用痕迹、主体失联 / 注销、证据链断裂

注册未满 3 年、正常使用且证据完整、处于续展 / 异议 / 无效程序中

程序衔接

复审同步提撤三、申请中止审理、撤三结果公告后及时举证

撤三启动过晚、未申请中止导致复审先行审结、未同步提交撤三证据

法律适用

撤三裁定已生效、无司法救济或救济失败、无其他并列障碍

撤三被驳回 / 撤销决定被推翻、存在多个引证商标且仅部分可撤三

    撤三对驳回复审的有效性呈 “条件触发型”—— 满足引证商标可撤、程序衔接到位、证据充分时,有效性可达 80% 以上;反之则效果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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