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类 别: 第30类
申 请 号: 第74915030号
二、基本案情
第165912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 茶;糖;谷粉制食品;面包;糕点;谷类制品”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第70832557号商标在驳回 复审案件中被予以驳回,第29751295号商标已被撤销且已公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 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案例分析
如上图所示,经过对引证商标的分析,其近似商标引证商品是引证商标并无使用记录的商品,在充分调查引证商标基础上对其提出了撤销申请,同时对申请商标提交了复审申请。通过撤销引证商标排除商标注册障碍,可有效保住商标复审成功。
如果有类似情况的申请商标被驳回,不要担心没有办法,积极分析应对,穷尽法律给与的救济权利,专业的程序把控终将不可能变为可能。商标申请因专业而变得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