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壹选知识产权
咨询热线:400-8718-680

快速查询

商标名称:
保护商品:
联系电话:
买卖商标
商标申请
成功案例分享返回上一页
第33类上第80624776号“玄泥古窖”异议成功案例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2-03 09:14

争议商标:

类别:第33

 

申请号:第80624776号

指定使用:果酒(含酒精) 、烈酒 、烧酒 、 白酒 、米酒 、葡萄酒 、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鸡尾酒 、 黄酒。

一异议请求:

80624776号被异议商标“玄古泥窖”完整包含异议人已注册第7385905号“泥窖”引证商标,并与在先已注册第7381281号“老泥窖”、第3482273号“泥牌”、第3106703号“泥窖老王”、第3106705号“泥窖福王”、第3106670号“经典泥窖王”以及第1486408号“泥”商标之间的文字构成相近,是对异议人著名商标的恶意攀附,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引证商标经异议人长期稳定使用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异议人明知而故意抢注包含“泥窖”的被异议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攀附故意明显,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有‘搭便车’之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委托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提出异议,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二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深耕白酒行业二十多年,在酒品上打造的包括“泥窖”“老泥窖”“泥牌”“泥窖老王”“泥”等系列商标在白酒行业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经异议人积极使用已与异议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恳请贵局给予异议人系列引证商标充分的权益保障。

2.被异议商标“玄古泥窖”完整包含第7385905号“泥窖”引证商标,并与在先已注册的第7381281号“老泥窖”、第3482273号“泥牌”、第3106703号“泥窖老王”、第3106705号“泥窖福王”、第3106670号“经典泥窖王”以及第1486408号“泥”商标文字构成高度相近,两商标呼叫亦相近,被异议商标在含义上并不能明显形成区别于系列引证商标之外的其他含义,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不予其注册。

3.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行,被异议商标“玄古泥窖”的注册属于明知他人知名商标品牌存在而故意攀附的情形,有明显的‘搭便车’之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4.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玄古泥窖”具有‘搭便车’之嫌疑,该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是为增加交易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同时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玄古泥窖”有害于社会主义“公序良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5.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玄古泥窖”,有悖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恳请贵局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精神,遏制被异议人的不正当抢注商标行为,制止恶意打“擦边球”和搭“便风车”行为,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三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玄泥古窖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鸡尾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烧酒;黄酒;烈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6408号“泥及图”、第7385905号“泥窖及图”、第7381281号“老泥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鸡尾酒;白兰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构成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624776号 “玄泥古窖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金信诚壹选
咨询电话
微信二维码 微信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