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41类
申 请 号:第83892879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83892879BHTZ01
指定服务:娱乐服务;导演节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录音棚服务;戏剧制作;演出;演出制作;演出用布景出租;电影制作;电影发行;电影摄影棚服务;电影摄影设备出租;电影放映;非广告剧本的编写
评审请求
申请人河北蚕纱古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5年03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大唐曹妃”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2025年5月19日收到TMZC83892879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3397835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规定,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大唐曹妃”指定使用“娱乐服务;导演节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录音棚服务;戏剧制作;演出;演出制作;演出用布景出租;电影制作;电影发行;电影摄影棚服务;电影摄影设备出租;电影放映;非广告剧本的编写”服务在第41类上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商标法事实条例》 第十一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事实与理由
一、贵局引证翁思再在先在第41类“学校(教育);组织选美;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娱乐;演出;夜总会;健身俱乐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节目制作;摄影”服务上注册的第3397835号
引证商标于2024年06月06日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自2024年06月06日期满未续展截止2025年06月05日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隔离期,因此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的“娱乐服务;导演节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录音棚服务;戏剧制作;演出;演出制作;演出用布景出租;电影制作;电影发行;电影摄影棚服务;电影摄影设备出租;电影放映;非广告剧本的编写”服务在第41类上注册的权利障碍。
2025年06月06日通过官网查询引证商标的流程状态截图如下:显示该引证商标并未续展。
引证商标“大唐贵妃”因期满未续展归于无效,且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权利障碍,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娱乐服务;导演节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录音棚服务;戏剧制作;演出;演出制作;演出用布景出租;电影制作;电影发行;电影摄影棚服务;电影摄影设备出租;电影放映;非广告剧本的编写”服务在第41类上注册。
总 结
综上所述,引证商标“大唐贵妃”因期满未续展归于无效,且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大唐曹妃”注册权利障碍,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核准申请商标“大唐曹妃”指定使用“娱乐服务;导演节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录音棚服务;戏剧制作;演出;演出制作;演出用布景出租;电影制作;电影发行;电影摄影棚服务;电影摄影设备出租;电影放映;非广告剧本的编写”服务在第41类上注册。
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