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衡于2024年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恒祥”商标在第30类注册申请,2024年10月08日收到《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商标复审。
二、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引证在先已注册第16940257号
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清徐县锦昊醋业有限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资质。
被吊销营业资质2019年6月17日被吊销营业资质。
该商标长期闲置未使用,在核定的:“醋;醋精;酱油;啤酒醋;盒饭;调味品;食用碱;面条”商品上长期闲置未使用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2024年10月12日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针对该第16940257号引证商标“恒祥”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申请人认为,第16940257号“恒祥”引证商标因长期闲置未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评审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食品用芳香剂,食用淀粉,玉米淀粉,调味品,辣椒(调味品),辣椒调味料,调味料,香辛料,粉丝(条)”商品在第30类上注册。
二、引证第11386575号
引证商标的注册人通辽市姐妹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
该引证商标也已经于 2024年01月20日期满,且期满后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消亡。截止2025年1月20日,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
且鉴于该引证商标注册人在2016年已经决议注销,引证商标已经闲置未使用多年,无需等待期满未续展一年隔离期的情形,故该引证商标早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注册的权利障碍,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全部商品在第30类上注册。
三、复审裁定

四、总结
注册商标的过程中,遇到障碍商标时,依据相关的法定程序是有成熟的方案可以争取想注册的商标的,当然这其中一定需要专业代理团队的参与,因此专业的事还需交给专业的人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