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禾国光”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申请商标:
类别: 第33类
申请号: 第78139423号
评审请求
申请人朱浩于2024年4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图形”商标在第33类上注册申请。2024年07月09日收到发文编号为:TMZC78139423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0966880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规定,特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3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准予注册,理由如下:
一、引证江西井庐清酒业有限公司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汽酒;黄酒;烧酒;食用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商品上已注册的10966880号引证商标
已于2023年09月06日期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的引证商标流程状态信息申请人查询了解到,该引证商标在2023年09月20日曾因续展没有缴费,商标续展被不予受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 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