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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万京源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5-08 09:06

申请人名称:内蒙古万京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东街北二街坊78号万锦商厦负一层

申请商标:

   别: 30类

号: 74338605号

指定使用:土豆粉,糖果,面包,月饼,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米,馒头,面条,面粉,调味品

评审请求  

申请人内蒙古万京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09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万京源”商标在第30类注册。2024年01月25日,申请人收到发文TMZC74338605BFBH01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30类:“土豆粉”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30类:“糖果,面包,月饼,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米,馒头,面条,面粉,调味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7052854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依法给予申请人所申请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全部商品在第30类上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事实与理由

 

一、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贵局引证第17052854号引证商标“万京”长期闲置未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02月针对引证商标“万京”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审查正在审理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事实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二、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万京源”与引证商标“万京”的文字构成内容和数量明显不同,申请商标的三个字构成,与仅有两个字的引证商标构成文字数量、内容差异,决定了商标主要识别内容可区分,公众识别“万京源”与识别“万京”形成的品牌印象不同,“万京源”中源字有源头、起源、本源之意思,自然在含义上区别于仅有“万京”二字的商标,而且从识别认知角度来比对,识别呼叫“万京源”与识别呼叫“万京”形成的整体印象是不同的,万京源的整体呼叫是“wan jing yuan”,而“万京”整体呼叫是wan jing,两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识别上可区分,给人品牌印象完全不同,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第17052854号引证商标“万京”闲置未使用而被依法提出撤销申请,正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国知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万京源”指定使用“土豆粉,糖果,面包,月饼,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米,馒头,面条,面粉,调味品”全部商品在第30类注册。

驳回复审裁定如下:

 

商标驳回不代表复审不能成功,可以对引证商标进行分析,撤销掉障碍商标,复审就可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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