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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绿荫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5-06 14:52

申请人名称:赵云鹏410224198807170014

通信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城关镇范庄街68号

申请商标:

   别: 19类

号: 75361416号

评审请求  

申请人赵云鹏于2023年1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绿荫”商标在第19类注册。2024年02月29日,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为TMZC75361416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在第19类:“贴面板,砂浆,建筑用砂石,石膏板,水泥,水泥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沥青,非金属建筑材料”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31188933号、第21231600号、第68062037号。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依法给予申请人所申请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声明保留商品在第19类上注册。

一、申请人承诺放弃“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建筑用砂石;砂浆;贴面板”商品,声明保留“制砖用黏合料;水泥板;石膏板;水泥;沥青”商品在第19类上注册。

二、经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引证朱送武在第19类“半成品木材;成品木材;木地板;胶合板;木板条;木材;木衬条;石膏板;贴面板;纤维板”等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1231600号引证商标和平凉绿荫科技有限公司在第19类“石膏(建筑材料);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铺路沥青;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1188933号引证商标均为闲置未使用的商标,两个引证商标长期闲置未使用的情形,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申请人已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于2024年03月12日和2024年03月20日针对两个引证商标“绿之荫”“绿荫别墅”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综上所述,引证商标“绿之荫”“绿荫别墅”闲置未使用而被依法提出撤销申请,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等待针对上述两个引证商标撤销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绿荫”声明保留的“制砖用黏合料;水泥板;石膏板;水泥;沥青”商品在第19类注册。

复审裁定如下:

 

 

     商标被驳回不代表复审不能成功,可以对障碍商标进行分析,消除障碍,复审就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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