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新疆冠元牧业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阿西尔乡库尔托别村东侧101号
申请商标:
类 别:第31类
申 请 号:第78525186号
评审请求
申请人新疆冠元牧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第78525186号“彩云牧歌CAIYUNMU GE”商标在第31类指定商品注册申请。2024年07月23日收到编号为TMZC78525186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1255523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知局申请复审,恳请国知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彩云牧歌CAIYUNMUGE”指定商品在第31类上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国知局引证云南牧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注册在第31类“谷(谷类);豆(未加工的);自然花;活家禽;坚果(水果);新鲜蔬菜;鲜食用菌;谷种;动物食品;酿酒麦芽”商品上的第11255523号引证商标“彩云牧田”于2023年12月20日已期满,且期满后引证商标
并未续展,已经丧失商标专用权。
截止2024年8月8日商标局官网显示该引证商标“彩云牧田”并未续展,宽展期内(2024年6月20日前)也未进行续展,商标已无效。
截止2024年12月20日后该引证商标期满满一年,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注册的权利障碍。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等待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满一年,即2024年12月20日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第31类上注册。
总 结
第11255523号“彩云牧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丧失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1类上注册的权利障碍,应当予以排除,恳请国知局暂缓审查,等待引证商标“彩云牧歌”期满未续展满一年隔离期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1类上注册。
驳回复审裁定如下:
商标驳回不代表复审不能成功,需要对引证商标进行分析,复审也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