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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6394140号“七牛”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享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3-13 10:27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瑞昌于20241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贵局”)提交了第76394140号“七牛”商标注册申请。202456日,收到发文TMZC76394140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商标复审。

二、事实与理由

经查,贵局引证在先的第18983342A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泸州增财酒类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变更为泸州鼎大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现已吊销营业资质

18983342A引证商标注册人已被吊销,名义下注册商标早已闲置多年。该引证商标在核定的“糖;巧克力;甜食(糖果);麦丽素;蜂蜜;食品用糖蜜;蛋糕;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粉”商品上长期闲置未使用。

引证吴火玉已注册的第21153448引证商标在核定的“茶;茶饮料;蜂蜜;糕点;糖果;谷类制品;肉馅饼;面条;食用淀粉;调味品”商品上也长期闲置未使用。

上述两个引证商标“牛七”“老七牛”均为长期闲置未使用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0116日,被依据我国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的规定提出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申请人认为,引证的第21153448号、第18983342A号引证商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评审中,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和《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上述第21153448号、第18983342A号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依法核准申请商标“七牛”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加工过的瓜子,食用面筋,,奶制品,,食用油,家禽(非活),香肠”商品在第30类上注册。

三、复审裁定

四、总结

商标驳回并不是终点,可以根据具体驳回理由做复审或者配合走其他程序继续争取想要注册的商标,这当然需要专业的代理人给出专业并可行性高的解决方案,所以专业的事一定是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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