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第35类
申请号:=第74513313号
驳回通知发文编号:
TMZC74513313BFBH01
指定使用: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饭店商业管理,工商管理辅助,寻找赞助,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基本案情
申请人福建御味香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御味香YWX及图形”在第35类上的注册申请。2024年01月18日收到下方编号为TMZC74513313BFBH01号《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知局决定:初步审定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驳回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饭店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工商管理辅助,市场营销,寻找赞助,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55738007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恳请国知局依法核准第74513313号“御味香YWX及图”商标指定全部服务项在第35类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人福建御味香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自2006年成立以来一直对“御味香”享有在先商号权和在先商标使用权,在先在第35类已注册第19057089号、第45701294号“御味香YWX”商标,是在先权利人。申请商标“御味香”是对已注册使用的“御味香”商标权利的延续,有注册的权利基础和依据,且御味香商标及商号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2.国知局引证第55738007号“御味香一九一三”商标与申请人已注册的第19057089号、第45701294号“御味香YWX”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针对该第55738007号“御味香一九一三”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恳请国知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请求,等待无效宣告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全部服务项在第35类上注册。
商评委裁定


总 结
在等待驳回复审的审理中,给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也出结果了,因为商标构成近似,成功将引证商标无效掉,所以我们正好衔接这件无效宣告,故而驳回复审通过顺利通过了。
本案成功的关键一在于客户的不断坚持,二对于本代理人及本所的充分信任。只要引证商标可以通过等待或者走其他搭配程序撤掉,那么申请商标即使被驳回,申请人也要积极应对,抓住驳回复审的机会,找到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