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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64785478号“NANPUJIAYANG浦嘉南洋”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2-12 08:44

争议商标:

类别:第3

申请号:第64785478

指定使用:肥皂,汗足皂,香皂,除臭皂,清洁制剂,鞋粉,牙膏,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化妆品,美容面膜。

基本案情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265018号“浦嘉NANPUJIA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及其出资担任监事的梅州市芈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及三明市浦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三明森汇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特定关系,被申请人先后抢注了“浦嘉”“浦嘉舒极之星”、“浦嘉舒极宝宝” “浦嘉以及南洋PUJIANANYANG及图”、“浦嘉舒极”等商标在功能、用途类似的相关商品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恶意抢注申请人“浦嘉”品牌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任职监事的公司一直在通过串货行为销售浦嘉南洋公司生产的“浦嘉牌舒极膏,申请人采取了多种维权途径维权,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行为,且侵犯了被许可人的在先商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四、申请人与薛洪云系夫妻,争议商标与薛洪云的美术作品近似,侵犯了薛洪云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混淆误认,并有害于公序良俗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

款第()项、第十条第一款第()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商标使用授权书;

2、申请人产品线上交易记录;

3、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及产品出库单等

4、《律师函》;《公证书》;

5、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及调查处理结果等;

6、被申请人投诉申请人的电商平台记录及申请人入驻电商平台在先的

证据截图;

7、版权登记证书;

8、结婚照照片;

9、完税证明等。

二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魏建强于20225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12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汗足;;除臭;清洁制剂;鞋粉;牙膏,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化妆品;美容面膜”商品上。2023320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由魏建强转让至魏建文(即被申请人)名下,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1220日。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3、申请人在本案申请书首页援引的第22594028号“舒极立康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594419“舒极妇用康乃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593926号“舒极迪肤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259921号“浦嘉舒极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264249号“浦嘉舒极凝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9088538号“浦嘉舒极凝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七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4、鲁作登字-2022-F-00715954号《作品登记证书》显示:该美术作品的创作完成日期为200641日,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为200645日,登记时间为2022124日,作者及著作权人为薛洪云。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在案佐证。

5、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显示,申请人与薛洪云系夫妻关系。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具有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具有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且《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要件除要求争议商标注册人与申请人具有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具有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外,亦要求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需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先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主张我同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商标被许可人三明市浦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号权,但申请人未提交三明市浦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材料,且三明市浦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已注销,故申请人不具备为三明市浦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维护商号权的主体资格。另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四、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申请人关联主体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45及申请提交的证据78可知,申请人与薛洪云系夫妻关系,薛洪云为鲁作登字一2022-F-00715954号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据此,申请人与该美术作品的存在关联关系。首先,申请人主张的著作权美术作品设计独特,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其次,该美术作品的登记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申请人亦提供了淘宝平台上的销售信息、引证商标一的商标图样等证据佐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该美术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并通过线下销售平台销售标有该美术作品的产品。本案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主张的美术作品几乎完全相同,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近。因此,被申请人未经过申请人许可,将申请人及关联主体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关联主体的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第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

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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