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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3443106号银肯敖包部落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1-26 11:52

争议商标银肯敖包部落

注册号73443106

类别:33

指定使用:食用酒精,高粱酒,烈酒浓缩汁,酒精饮料原汁,烧酒,烈酒,白酒,由谷物蒸馏的白酒,酒精饮料浓缩汁,白干酒(中国白酒)

引证商标1银肯塔拉

  号:第374632393

 别:第33

指定商品:薄荷酒,果酒(含酒精),苦味酒,白酒,茴香酒(利口酒),苹果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杜松子酒,清酒(日本米酒)

基本案情:

异议人鄂尔多斯市银肯塔拉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根据品牌保护使用需求,在先在第33类已注册了第37463239号“银肯塔拉”商标,是在先权利人。异议人认为,同处同一地域的被异议人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并初审公告在第33类商品的上被异议商标“银肯敖包部落”与引证商标“银肯塔拉”的关键词相同,都是“银肯”,且被异议商标中“敖包部落”与引证商标中的“塔拉”都是常见名词,指代草原及相关少数民族文化,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另外“银肯”特指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的银肯塔拉沙漠生态文化旅游区,位于展旦召嘎查境内,距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2公里,是沙漠生态文化、草原文化为一体的国家AAAA级综合性旅游景区。异议人作为该景区的管理者、开发者和品牌使用者,有权使用以银肯为核心的标识,被异议人将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具有搭便车之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3类注册。

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是银肯塔拉沙漠生态文化旅游区的开发管理企业,对银肯塔拉成为知名景点起着不可忽视的关键作用,异议人对银肯塔拉”品牌的享有无可争议的在先权利。

2.被异议商标银肯敖包部落与第37463239号引证商标“银肯塔拉文字构成相近,被异议商标中的敖包”“部落”文字内容是描述性词语,显著性较弱,其主要识别部分是“银肯”,而且表述核心也是“银肯”,而引证商标中“塔拉”文字译为草原,核心还是“银肯”二字,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向对象都是银肯”。故二者共同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3.被异议与异议人同处同一地域,其明知道“银肯塔拉”是指集沙漠生态文化、草原文化为一体的国家AAAA级综合性旅游景区--银肯塔拉沙漠生态文化旅游区。而仍然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摹仿银肯塔拉管理者打造的商标抢注被异议商标,突出以“银肯”注册商标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应不予注册。

4.被异议人抢注银肯敖包部落”商标的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的规定,构成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抢注“银肯敖包部落”商标的行为,应当不予注册。

5.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指导精神,为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制止打‘擦板球’行为和搭‘便风车’行为,依法应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依法应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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