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 第09类
申 请 号:第72528457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2528457BFBH01
核定使用: 光伏发电板,光伏发电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水表,热量计,阀门压力指示栓,测量器械和仪器,计量仪器,风压表,能源管理用电气控制设备
基本案情:
申请人河北精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精潽源及图”商标在第09类上注册,指定使用在“光伏发电板,光伏发电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水表,热量计,阀门压力指示栓,测量器械和仪器,计量仪器,风压表,能源管理用电气控制设备”商品上。2023年12月25日收到贵局发文编号为TMZC72528457BFBH01号《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9类:“光伏发电板,光伏发电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9类:“水表,热量计,阀门压力指示栓,测量器械和仪器,计量仪器,风压表,能源管理用电气控制设备”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47792440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核准第72528457号“精潽源及图”商标指定全部商品在第09类上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
应当准予注册,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名称“精潽”打造的自主品牌,识别内容明确,便于识别,与贵局引证的第47792440号“崟旭科技”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不同,商标含义、呼叫可区分,且整体外观差异巨大,并不近似,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2.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经推广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应当准予注册。
详细的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名称“精潽”打造的自主品牌,识别内容明确,便于识别,与第47792440号“崟旭科技”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不同,商标含义、呼叫可区分,且整体外观差异巨大,并不近似,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独创商标,商标中的文字元素“精潽源”也是申请人河北精普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号名称,与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精潽源及图”与第47792440号“崟旭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商标文字部分的含义、呼叫和字形不同,且图形部分的构图、着色以及外观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通过对比可知,申请商标“精潽源及图形”与引证商标“崟旭科技及图形”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商标文字部分的含义、呼叫、字形不同,且两商标图形构图、外观差异明显,不应该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区别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
申请商标
“精潽源及图形”中突出使用和最醒目部分是商标中的文字元素“精潽源”,商标的图形要素体现的有水波纹、三角形、乐符以及碟状圆形等图形,艺术效果明显,整体有乐符效果,与引证商标中的图形形象不同,申请商标的文字要素明确,便于识别和记忆。
与申请商标核心识别要素不同,引证商标
主要识别部分是其文字“崟旭科技”,图形部分也是辅助要素,通过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核心识别文字部分,可以看到申请商标中的“精潽源”与引证商标中的“崟旭科技”风马牛不相及,没有任何关联,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区别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的含义、整体呼叫以及字形差异巨大,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显著性,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1是含义不同:从文字含义上分析,申请商标“精潽源”从字面上易被理解为是申请人企业,即来自精潽的品牌。
与申请商标“精潽源”的含义不同,引证商标“崟旭科技”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其注册人上海崟旭科技有限公司。该引证商标“崟旭科技”在含义上同申请商标“精潽源”在商标含义上没有任何关联,并不近似。
2是读音不同:申请商标“精潽源”整体由三个汉字构成的,整体呼叫是“jing pu yuan”,与申请商标“精潽源”的识别文字呼叫不同,引证商标“崟旭科技”的识别文字呼叫为“yin xu ke ji”,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的识别文字在读音上不同,二者给人第一反应可区分,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3是商标字形不同:文字字形差异明显,进一步增加了二者的整体识别度,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
与引证商标
文字排列的紧凑程度不同,二者在表现上明显区分,整体给人认知不同,并不近似;
区别三,申请商标“精潽源”与引证商标“崟旭科技”图形部分的构图、外观以及形象上整体差异较大,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的相关规定,二者并不近似,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根据审查标准对图形部分的比较规定,商标图形部分构图、着色、外观如果近似的,才判定为近似商标,相反,如果商标图形构图、外观和着色有明显区别的,或者仅满足一方面的,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1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形象并不是一个形象概念,并不近似:
2是,两商标的构图细节差异明显,亦不近似;
申请商标
的图形所绘形象与引证商标
的图形所绘形象中,引证商标的三角形比较凸出,高如塔,从底部的圆中凸出,左右两侧是对称图形,对称半圆中还有对称的白色图形,而申请商标中的图形并非对称图形,三角形并不突出,黑色背景中还是白色d状的花纹,犹如乐符,底部的水波纹显著超出顶部图形,整体形象明确。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外观差异明显,并不近似。
综合以上,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精潽源及图”与引证商标“崟旭科技及图”之间的商标核心识别要素不同,商标文字含义、呼叫不同,且与引证商标图形构图差异较大,并不近似。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近似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该条款要求:在审查文字商标过程中,要从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申请商标“精潽源”与引证商标“崟旭科技”的含义、呼叫和字形不同,商标核心识别要素风马牛不相及,且商标图形构图和构成要素的排列布局差异巨大,二者并不近似。
相同驳回复审获准注册的案例举证:
案例一
2015年,孙某在第29类上提交了第16266747号
“益和诺尔及图”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引证在先已注册在第29类上的第8737473号
“海寿及图形”商标驳回其注册。孙某在复审期间内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16266747号“益和诺尔YIHENUOER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评审中认为,第16266747号商标与第8737473号(海寿及图)商标之间并不近似,核准了第16266747号“益和诺尔YIHENUOER及图形”商标在第31类上的复审请求。

通过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商标局在驳回商标申请的时候,认为“益和诺尔”商标与“海寿”商标中的图形都是以“鱼”“海水”和圆形表现形式的商标图形,判定“益和诺尔”商标与“海寿”商标的图形都是以水和鱼为背景元素的商标,并且图形均为圆形,所以仅从图形本身比较认为复审商标与引证的商标构成近似。而本案申请商标与上述案例情形类似,恳请商评委依据统一审查标准,核准商标复审请求,准予其注册。
案例二
2016年03月21日,赵姑娘商贸有限公司以“赵姑娘及图形”作为商标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注册号为19368851,申请在第31类上,其后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温宿县康顺缘干鲜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406700号“天山果妞及图形”商标近似,驳回该申请商标在第31类上的注册申请,赵姑娘商贸有限公司对该驳回决定不服,依法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在审理后,裁定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核准了该商标在第31类上的注册申请。
案例商标对比:
通过复审的商标 引证商标
根据上述案例,虽然商标局在审理中虽然认为复审商标“赵姑娘”与引证商标“天山果妞”的图形部分基本相同,但是因为商标中的核心识别文字部分“赵姑娘”与“天山果妞”在含义、呼叫以及字形上不同,故贵委在驳回复审的评审中认为两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尚可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依法准予该“赵姑娘”商标的复审请求,核准其注册。
结合前述两个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恳请贵局在本案评审时,按照神擦相一致的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全部商品的注册。
裁定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