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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3217125号“海隆兴”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1-21 09:26

申请商标:

 别: 29

  号:73217125

指定使用: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木耳,加工过的松子,蛋,干香肠,鱼(非活),章鱼丸

事实与理由

该申请商标引证的第14978526号商标在核定2902小组“甲壳动物(非活);鱼(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鱼制食品;鱿鱼”商品上长期闲置未使用,申请人经市场走访调查,并未发现其注册人对引证商标核定的“甲壳动物(非活);鱼(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鱼制食品;鱿鱼”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使用,该商标的闲置未使用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已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该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审查正在审理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引证商标提出的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木耳,加工过的松子,蛋,干香肠,鱼(非活),章鱼丸”全部商品在第29类注册。

附:《暂缓审查申请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事实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驳回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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