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安阳市工贸中心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文峰大道西段南侧105号
法定代表人:段长安
职务:总经理
申请商标:
类 别:第35类
申 请 号:第74977518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4977518BHTZ01
指定使用: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
3503为他人推销
3503市场营销
3503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
3503定向市场营销
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3503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
3501广告
申请人安阳市工贸中心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AYGM A HOME APPLIANCE CENTRE”商标在第35类注册。2024年02月07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39625897号。(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依法给予申请人所申请服务项正常进行商标公告,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在第35类上注册。
《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AYGM AHOME APPLIANCE CENTRE1984及图”是以文字内容“1984 AYGM A HOME APPLIANCE CENTRE”为核心识别内容的图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八四及图”的主要识别内容不同,申请商标“AYGM A HOME APPLIANCE CENTRE”识别内容明确,含义、呼叫具有唯一性,与引证商标“一九八四及图形”之间整体尚可区分,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外观上差异巨大,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并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体区别对比分析如下:
1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申请商标整体具备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
的主要识别部分是文字内容“AYGM A HOME APPLIANCE CENTRE”,其图形所绘形象是代表两座房屋的形象,底部是字母和英文内容的排列组合,整体是一个上面是图形,下面是英文和字母组合,右下角是年份数字标识的图文组合商标,整体具有较强的品牌显著性。
与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引证商标
是的识别文字内容是中文“一九八四”,公众识别引证商标形成的印象是一九八四,但具体是指年份还是其他,不得而知。且该商标图形是一个非规则的椭圆形图形,中间有花纹,该引证商标的图形特征与申请商标的图形比对,二者的图形外观以及给人的整体印象均不同,且在申请商标包含识别内容明确文字“AYGM A HOME APPLIANCE CENTRE”的情形下,二者之间在识别上整体可区分,并不近似;
公众在识别两商标时,对申请商标的品牌记忆印象是“AYGM A HOME APPLIANCE CENTRE”品牌,而对引证商标的记忆印象则是“一九八四”文字内容,这与以文字“AYGM A HOME APPLIANCE CENTRE”为核心识别要素的申请商标之间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2是,申请商标有明确的识别文字内容,故商标含义、呼叫明确、唯一,与引证商标之间差异巨大,并不近似。
从公众的一般常识认知角度而言,文字要素本身的特点是拥有唯一而确切的含义、呼叫,因此品牌识别内容具有确定性。
前文已经说明,申请商标
的识别核心是“AYGM A HOME APPLIANCE CENTRE”,商标整体是图文组合商标,图形与文字内容基本同样起到关键性识别作用,整体给人印象也就比较独特。从识别文字角度来说,公众对申请商标的识别记忆核心集中在文字“AYGM A HOME APPLIANCE CENTRE”上。
公众识别申请商标,对申请商标的记忆内容是“AYGM A HOME APPLIANCE CENTRE”,呼叫的也是该文字部分,对其文字产生确定、唯一的品牌内容理解和呼叫,从而产生明确的品牌印象。
从呼叫上,申请商标“AYGM A HOME APPLIANCE CENTRE”的文字内容呼叫唯一。相比而言,引证商标
的主要识别内容是“一九八四”,公众对引证商标理解,与申请商标观察来识别记忆印象不同,并不近似。
3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差异巨大,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从整体上对比,引证商标
与申请商标
的整体外观差异巨大,引证商标的图形是非规则的椭圆形,上面有并不明确的花纹,而申请商标的图形是几何效果的图形,形如两座房舍或者仓房,顶部尖顶,其中第一个中间还有烽火墙效果图案,二者的图形形象是毫无关联的事物,并不近似。
从着色上对比,申请商标图形部分着紫红色,而引证商标图形无着色,二者的图形着色方面差异也比较明显。
从整体上对比,申请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上面的图形与下面的字母和英文以及数字整体构成结构紧凑的申请商标。而引证商标的顶部图形和底部文字的组合则是结构疏散的图文组合商标,这与申请商标整体外观差异明显,二者之间并不近似。
通过上面将图文组合的申请商标“AYGM A HOME APPLIANCE CENTRE1984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九八四及图”一一对比分析,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备可识别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八四及图”之间在含义、呼叫、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及图形构图、外观等方面差异巨大。
根据一般公众的生活常识和习惯,申请商标“AYGM A HOME APPLIANCE CENTRE及图形”是以文字内容“AYGM A HOME APPLIANCE CENTRE”为核心识别内容的图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八四及图”的主要识别内容不同,申请商标有明确的品牌内涵,含义、呼叫具有唯一性,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外观及图形形象表现上亦不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