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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2824432号“蔬芙”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1-15 09:03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广东多乐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0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贵局”)提交了“蔬芙”商标在第32类注册。2023年10月10日收到发文TMZC72824432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复审。

二、事实与理由

 贵局引证的李劲波在先已注册的第4002549号、第4002550号引证商标在核定的“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水果混合饮料;果茶(不含酒精);奶茶(非奶为主);豆类饮料;饮料制剂;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水(饮料);果汁;蔬菜汁(饮料);汽水”商品以及“咖啡;巧克力饮料;茶;糖果;糕点;馅饼(点心);饼干(曲奇);蛋糕;面包;(意大利式)烘馅饼;年糕;面条;冰淇淋;刨冰(冰)”上长期闲置未使用,申请人经过市场走访调查并未发现其注册人在市场上对引证商标“蔬芙”核定的商品进行使用,认为上述两个引证商标“蔬芙”的注册已经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于2023年10月22日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正在审理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两个引证商标提出的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蔬芙”指定“啤酒,果汁,植物饮料,能量饮料,水(饮料),汽水,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椰子汁,苏打水,无酒精饮料”商品在第32类注册。

三、复审裁定

四、总结

商标驳回并不是终点,可以根据具体驳回理由做复审或者配合走其他程序继续争取想要注册的商标,这当然需要专业的代理人给出专业并可行性高的解决方案,所以专业的事一定是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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