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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4937882号“中天亿城”商标驳回复审案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1-14 09:35

申请商标:

类别:45

申请号:74937882

指定使用:失物招领,警卫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夜班警卫服务,开门锁服务,安保服务,家务服务,消防,开保险锁,临时看管房子

事实与理由

一、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警卫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临时看管房子;个人服装搭配咨询;殡仪;开保险锁;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消防;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法律文件准备服务”服务上未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引证商标闲置未使用情形,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申请人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于2023年11月03日,针对引证商标“中天万城”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最终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评析

在《商标法》的规范下,撤三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证商标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利用,进而遏制商标的恶意囤积与滥用行为。该制度通过确立明确的标准,如真实使用意图、充分的使用准备,以及考虑那些不可归咎于商标注册人的合理事由,使我们能够更为精确地甄别哪些商标确实在市场中发挥了作用,不仅促进了商标资源的合理配置,还保障了那些真正依赖商标资源展开市场活动的主体利益,进一步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商标驳回之后,通过分析调查,排除障碍问题,均可复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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