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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2811997号“小豆豆”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1-13 16:45

申请人名称:榆林小豆豆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广榆综合市场C2区10-1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艾宁

职务:总经理

申请商标:

类别: 28类

申请号: 72811997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2811997BHTZ01

指定使用:运动绳(跳绳、拔河绳);锻炼身体器械;乒乓球;篮球;健身球;滑板;毽子;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体育活动用球;围棋

申请人榆林小豆豆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0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第72811997号“小豆豆”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7060468号、第45196601号。(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72811997号申请商标“小豆豆”指定使用全部商品在第28类上注册。

一、贵局引证已注册第7060468号引证商标在核定“玩具;儿童游戏用踏板车(玩具);锻炼身体器械;滑板;旱冰鞋;护膝(运动用品);钓具;电动游艺车;全自动麻将桌(机);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长期闲置未使用,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已于2023年11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针对引证商标“小熊豆豆”提出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引证武义奥嘉电器有限公司已注册的第45196601号商标也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依法提出撤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相关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上述两个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小豆豆”指定“运动绳(跳绳、拔河绳);锻炼身体器械;乒乓球;篮球;健身球;滑板;毽子;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体育活动用球;围棋”全部商品在第28类上注册。

二、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在文字构成上,与引证的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的文字构成显著不同,从常识角度分析,“小豆豆”与“小熊豆豆”“小猪豆豆”的文字构成中,“小豆豆”的概念不等于“小熊豆豆”和“小猪豆豆”的概念,从常识角度来分析,“小豆豆”常见用于角色名称,而“小熊”和“小猪”则分别指向明确的动物,一个是熊,一个是猪,结合“豆豆”则分别代表“小熊”形象是名为豆豆的小熊,或者名为豆豆的小猪两个形象,二者在整体含义方面不同,且识别“小豆豆”与“小熊豆豆”“小猪豆豆”的商标主要识别内容不同,二者的整体呼叫可区分,且从文字外观上对比,二者的文字表现风格区分也比较明显,字形不同,或者整体外观差异大,两商标整体上可区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之间未构成近似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并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商评委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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