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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朗迪家族”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12-24 08:35

一、商标信息

请商标:朗迪家族

类别: 30

申请号: 63038045

指定使用:糖果(甜食),牛奶硬块糖(糖果),奶油糖果片,糖果,蜂蜜,糖,软糖(糖果),奶片(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果冻糖

二、基本案情

申请商标于2022-03-04提交申请,在2022年6月驳回,驳回引证了杜建岭在类似商品上的第第52871146号、第52869963号、第29266413号、第25043027号朗迪商标。

基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第528711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蛋糕;饼干;糕点;茶”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无效宣告并公告,第528699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咖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糖”商品上已被生效判决认定应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一、二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本院对原审判决及被诉的结论予以纠正。我局应当在已发生变化的事实及本院前述认定的事实基础上,对申请商标是否应当予以核准注册重新进行判断。

经审理查明:   

1、在一审诉讼期间,第29266413号商标、第25043027号商标(引证商 标三、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 引证商标三、四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之间已不存在 商标权利冲突。   

2、在二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在“蛋糕;饼 干;糕点;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之时, 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条;粗麦蒸糕;粥;谷类制品;冰糕”。

3、在二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在“咖啡;以谷 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糖”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 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食用预制谷蛋白;大豆粉;调味 品;食用淀粉;发酵剂;家用嫩肉剂;食用芳香剂”。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 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 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 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三、分析

经过对引证商标的了解,该持有人在实际中模仿了朗迪钙的产品生产,并利用注册的30类糖果商标找了生产商代为生产。其行为明显是对朗迪品牌的恶意竞争。

因此,对引证商标采取了撤销及无效宣告程序。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在先商标成功宣告了对方商标无效,同时经历了引证商标的行政诉讼环节,但最终均得到了法官的认可,维持了引证商标无效的裁定。

该商标的争取程序经历了撤销、无效宣告、质证、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的一审及二审环节,并且引证商标也经历了诉讼环节。整体程序是环环相扣,如果放弃任意一个环节,该商标将都无法核准注册。

商标驳回后,如果该商标商业价值很高,建议穷尽权利和程序进行争取,不放弃任一环节,可获得成功的可能性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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