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
类别:第30类
申请号:第72598547号
被异议人名称:杨玥洳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成都国益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先在第30类的包括“咖啡;茶”等商品上注册了第30134465号“仙涧”引证商标,是在先权利人。异议人认为,同处一地的被异议人杨玥洳于2023年07月03日申请注册在第30类上并初审公告在第1858期上的第72598547号被异议商标“仙涧姿”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已注册“仙涧”引证商标核心识别内容,两商标指定商品为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仙涧”品牌在米等商品上经异议人及关联公司长期持续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在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完整包含“仙涧”引证商标的被异议商标“仙涧姿”,有‘搭便车’和‘傍名牌’之嫌疑,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抢注故意,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特委托我司针对被异议商标“仙涧姿”提出异议申请,及时阻止对方侵权商标的注册行为。
二:核心异议理由
1.异议人是已注册第30类第30134465号“仙涧”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仙涧姿”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0134465号“仙涧”引证商标,商标文字构成相近,主要识别内容、含义、呼叫亦相近,二者之间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仙涧姿”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不予注册。
3.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其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抢注与异议人“仙涧”引证商标完整包含近似的被异议商标“仙涧姿”,是对引证商标“仙涧”的抄袭和摹仿,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4.被异议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抢注与异议人已注册“仙涧”引证商标完整包含近似的“仙涧姿”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该商标注册行为不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应当不予注册。
5.被异议人恶意抢占他人独创商标资源,是破坏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诚信原则,恳请商标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制止打‘擦边球’行为和搭‘便风车’行为,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标准,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三:案件裁定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被异议商标“仙涧姿”并不能形成区别于引证商标“仙涧”之外的其他含义,核心是“仙涧”,被异议商标“仙涧姿”是其对异议人使用“仙涧”商标的摹仿和复制,侵犯了异议人对“仙涧”在先商标权益,依法应当不予注册。本次案件代理中,代理人和律师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说明对方抢注的恶意目的,申请人配合度非常高,并在我们的专业指导下,提供相关使用证据,根据律师的专业和经验,有效精准定位核心论点,通过商标的近似性以及对方的主观故意为切入点,最终成功撤销了初审商标。面对此类侵权商标,不应因商标初审通过而惧怕申诉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有效的利用商标法中的异议程序对于在先权利的救济保护条款,来达到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术业有专攻,相信我们,选择金信诚,为您的品牌充分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