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第11类
申请号:第68855234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68855234BFBH01
指定使用:1108水龙头,1108管道(卫生设备部件),1109卫生器械和设备,1109太阳能热水器,1109太阳能集热器,1109 浴用热水器,1109沐浴用设备,1109浴室装置,1109淋浴器,1109淋浴热水器
基本案情
申请人荣平声于2022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提交了“青华一族”商标在第11类注册。2023年04月20日,申请人收到国知局发文编号为TMZC68855234BFBH01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知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11类:“浴室装置,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水龙头,太阳能集热器,卫生器械和设备”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11类:“沐浴用设备,淋浴热水器,淋浴器,太阳能热水器,沐浴用热水器”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李兴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783117号“青华”商标近似。(见第822/834期《商标公告》)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引证的第1783117号“青华”商标注册人并未对该商标进行使用,该商标在核定“烹调器具;煤气灶;燃气炉;厨房炉灶(烘箱);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炉子;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长期闲置未进行使用已超过三年,为闲置的商标资源,该商标的长期闲置未使用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规定,已经被依法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目前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查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针对第1783117号“青华”引证商标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正在审查中,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国知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的“水龙头,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卫生器械和设备,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器,浴用热水器,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淋浴器,淋浴热水器”全部商品在第11类上注册。
二、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青华一族”与引证商标“青华”之间因为文字构成明显区分,商标主要识别内容不同,申请商标中的“一族”文字是指有实际含义的,该内容与“青华”组合后,整体形成的品牌内涵、整体呼叫给人的印象都与单独的“青华”之间可区分,二者并不近似;
另外,两商标文字构成要素不同,商标整体外观、主要识别部分、整体呼叫以及品牌给人的品牌印象等方面亦不同,并不近似,两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注册。
商评委裁定

总 结
本案成功的关键一在于客户的不断坚持,二对于本代理人及本所的充分信任。只要引证商标可以通过走其他搭配程序撤掉,那么申请商标即使被驳回,申请人也要积极应对,抓住驳回复审的机会,找到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一定能争取到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