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第29类
申请号:第73880137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3880137BFBH01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29类:“加工过的水果,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海鲜,食用油,奶茶(以奶为主)”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29类:“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豆腐制品,加工过的蔬菜,水产罐头,蛋”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70531090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在复审及诉讼期间,初步审定部分暂不公告通过查询引证商标状态引证商标在复审中,且在先有近似商标,通过查询引证商标近似商标情况得知引证商标的障碍商标处于有效的状态,所以引证商标的复审通过的可能较低,因此我们积极走了复审程序,待对方复审不通过后,我们的障碍商标就消失了,复审就能通过。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531090号商标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
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